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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一名35歲的林姓焊接工,離婚多年,有一對10多歲的子女,半年前工作受傷,養傷沒工作缺錢,跟地下錢莊借錢卻還不出利息被逼債,竟然跑去搶劫,犯下搶奪罪。男子店家門口停下機車往旁邊走去,在提款機旁觀望假裝領錢,其實注意這名黃帽子的女子,提領的現金吐鈔了沒有,女子還來不及把鈔票收好,背後伸過來一隻手搶走5千元。警方:「提款了5千塊就搶走了。」男子搶了錢拔腿就跑,跑到機車旁猶豫了一下,放棄騎車繼續跑,被害人跟路人在後面追,他彎進去巷子擺脫追兵,又折返走入寺廟,之後才又走出來。警方:「穿著的外套跟外面的長褲隨手丟棄,他隨後就穿著短袖的上衣跟短褲。」他預謀犯案變裝躲避查緝,但是警方追蹤,從機車車牌找上門,35歲的林姓男子坦承犯案,說是地下錢莊逼的。記者vs.嫌犯:「我被錢莊逼啦。」林姓男子多年前離婚,打零工撫養一對10多歲的子女,他說半年前焊接的時候受傷,後來又摔傷、腿部無力,無法工作找上地下錢莊。記者vs.嫌犯:「腳受傷嗎?對,所以才沒辦法工作。」嫌犯的父母親幫忙照料孩子,沒想到他缺錢硬撐,還跟地下錢莊借錢,他跟警方表示,先借了4萬,陸續還了3、4萬利息還不完,又借3萬還掉之前部分借款,但是10天就要付10%的利息,這次因為被追討3000元利息和1萬前債,實在還不起。彰化分局偵查隊長鐘振邦:「小孩子的撫養問題及家裡經濟的情形,他有陸續跟地下錢莊借貸一些金錢。」60多歲的父母親以為他跟朋友借錢,哪知道他走錯第一步找上地下錢莊,被逼急了又錯第二步去搶劫,犯下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搶奪罪,老人家掏老本要幫忙還債,只盼兒子改過自新;警方另案追查重利地下錢莊。

    新聞出處:http://news.tvbs.com.tw/local/7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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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16女籃國手將印度出征 陳亭妃加油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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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第五屆U16亞洲青年女子籃球錦標培訓隊刻正在永仁高中集訓,將赴印度班加羅爾為國爭光,立委陳亭妃今(6)日特地趕往永仁高中為選手加油打氣,並送上加菜金,期勉選手顧好身體,全力為國爭光;對於永仁高中的訓練場館地板已14年未全面翻修,陳亭妃也允諾會向體育署全力爭取整修經費,讓選手有安全舒適的場地可以訓練。

    永仁高中校長洪慶在表示,2017第五屆U16亞洲青年女子籃球錦標培訓隊有16位選手,其中永仁就有7位,培訓隊9月28日開訓,最後挑選12位穿上國家隊戰袍遠征印度參賽。

    陳亭妃除勉勵選手爭取佳績外,也穿上球衣為培訓隊比賽開球。她強調,她在擔任立委期間,長期在教育文化委員會督促政府要做好體育紮根、選手培育及未來出路規劃等,讓為國爭光的選手無後顧之憂,未來若能當選市長,對體育的發展也一定會全力以赴。

    永仁高中校長洪慶在及集訓教練時超傑向陳亭妃反映,培訓場館地板老舊東補西補,已14年未全面翻修換新,影響選手的表現,正向體育署爭取300萬元處理。對此,陳亭妃當場允諾會向體育署全力爭取這筆補助款儘速到位,讓選手能有優質的場地練習,爭取更好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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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泓旭今被判1年2個月徒刑,但解除禁見。(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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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來台灣念政大碩士班的29歲陸生周泓旭,被調查局發現從事發展組織,向多個中央機關刺探公務機密,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今年7月台北地檢署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發展組織未遂罪嫌將其起訴。歷審3個月,台北地院今上午宣判,認為周男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之規定,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有關被告周泓旭106年度訴字第323號違反國安法案件新聞稿

    壹、主文部分

    被告周泓旭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之規定,未遂,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即被告周泓旭意圖危害安全,為大陸地區黨務機關發展組織未遂)。

    貳、事實部分

    認定之犯罪事實簡述如下:

    被告周泓旭係大陸地區人民,曾來臺就讀國立政治大學研究所,於民國105年9月畢業後返回大陸地區,嗣後又於106年2月以某公司董事身分申請獲准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被告周泓旭於103年在上海市參加兩岸交流活動時結識大陸地區黨務機構李姓人員,之後陸續在上海市接受李姓人員餐敘招待,期間李姓人員屢次向被告周泓旭允諾將提供金錢報酬,指示其利用在臺就學及經商期間,物色、引介我國政府單位人員及其他具社會影響力之人士出國與之見面,以發展、建立其組織,屆時將由大陸地區官員招待全程旅遊所需費用,另將提供工作報酬予吸收對象。

    被告周泓旭答應後,於105 年間透過共同友人之介紹認識A 男,並得知A男任職於我國政府單位後,認為A 男之任職單位符合李姓人員計畫物色吸收對象之條件,被告周泓旭與A 男即於兩人多次單獨見面或電話聊天時,因聽聞A 男表示目前在我國政府單位任職前景不佳,遂建議A 男續留原職務,並向A男表明若同意為大陸地區官員工作,將可獲得每季約1萬美元左右之報酬,若A男同意為大陸地區官員工作,將可代為引介並建議A 男以自由行模式出境赴日本及新加坡等國家旅遊,並安排大陸地區官員於當地與A 男洽談詳細工作內容及合作模式,並支付全程旅宿費用,並指導A男赴國外與大陸地區官員會晤應注意細節及後續工作報酬給付等內容,然始終未獲A 男同意而未遂。

    參、理由部分

    本件認定有罪及所處刑度理由簡述如下:

    被告周泓旭雖於調查局詢問時及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全部犯行,但於本院審理時否認上開自白的任意性,辯稱:我覺得調查局人員是利誘我對於自由渴求的心理叫我認罪云云。選任辯護人則以:被告周泓旭是為了追求自由所以才聽調查局人員的勸告為自白,並不是出於被告周泓旭本人的意願,被告周泓旭因而誤信偵查中林律師的話而自白犯罪等語為辯護。但是本院經傳喚相關證人(包括調查局人員及被告周泓旭於偵查中之選任林姓辯護人),審理結果認定被告周泓旭於偵訊過程並未受到任何不正之利誘,全程均有其選任辯護人陪同,足以提供其法律上之意見及相關諮詢,被告周泓旭自白全部內容,均係於接受其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就相關事實及法律關係予以分析討論後所為,是被告周泓旭前開自白並非在違反其自由意志下所為之陳述。

    本院依據被告周泓旭偵查中之自白、證人A男之證言、被告周泓旭與A男間的談話過程錄音譯文、自被告周泓旭身上扣得之大陸籍李姓人員名片及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局相關函文等證據,進而認定被告周泓旭有為上開犯行。被告周泓旭雖辯稱:我對A男說這些話都是吹噓的,是被A 男設局陷害云云,然詳閱被告周泓旭與A男間的談話過程錄音譯文可以知道,被告周泓旭告知A 男為大陸地區官員工作之內容、給付報酬之方式及數額,及如何在日本與大陸地區官員會晤等細節事項均都能夠一一清楚交代上開細節內容,顯非胡謅吹牛之情節,況這些訊息內容都是被告周泓旭主動告知A男,A 男只是被動接受上開訊息,故顯非A 男故意設局誣陷被告,被告上開辯詞,不為本院所採。

    本院審酌被告周泓旭為獲取報酬,明知海峽兩岸關係特殊,彼此間在國際上尚屬敵對之雙方,且大陸地區黨務機關人員為吸收、招攬我國政府人員以發展組織,竟欲引介我國政府人員與大陸地區人士接觸,對我國國家安全所生危害非低,被告周泓旭於本案接受調查時固曾自白犯行,其後又否認犯罪,並考量且其僅引介一名政府人員,所引介之政府人員事後並未加入大陸地區之組織,或為該組織所用,行為僅構成未遂等法定量刑事由,又被告周泓旭所犯罪名最重僅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因犯行未遂,依法得減輕其刑(即法定刑最重量處2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另被告周泓旭於偵查中自白,依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4項之規定,得再減輕其刑 (即法定刑最重量處1年3月以下有期徒刑),故本院審酌上開一切情事,量處被告周泓旭有期徒刑1年2月。

    附帶說明:本案係民國106年7月6日案件繫屬本院,本件被告於偵查中即羈押在案,移審後經本院諭知羈押,歷經準備程序及2次審理期日,於106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106年9月15日宣判。

    所犯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 2 條之 1 規定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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